編輯:大力手拉葫蘆 瀏覽:165 時間:2022-05-03
一、事故概況
1.事故發生時間:1997年4月
2.事故發生單位:某地化工機械廠
3.起重設備類型:防爆電動葫蘆橋式起重機
4.作業特點:吊運安裝檢修設備用
5.事故類型:吊載墜落 .
6.事故危害程度:砸毀一臺進口設備,經濟損失20余萬元
二、事故過程簡介
1997年4月,某化工機械廠利用電動葫蘆進行新進廠設備的安裝作業。車間起重機操作工甲在吊運金屬構架設備運行中,突然吊載與吊鉤滑輪組及鋼絲繩同時迅速下滑落地,將地面上已安裝好的進口設備砸毀而報廢,經濟損失嚴重。事故發生時,吊載失落不是脫鉤或脫繩所致,也不是斷繩或斷鉤所致,可見發生事故的原因是電動葫蘆本身。
三、事故原因
1.直接原因
經電動葫蘆分解拆卸,發現電動葫蘆卷筒驅動側端板已剪切斷裂,卷筒與驅動裝置已脫離,在吊載的重力作用下沒有了約束,發生吊載失落砸毀設備。
2.間接原因
(1)卷筒端蓋設計不合理,表現在端蓋較薄,抗剪切能力差,另外端蓋與花套(與減速器輸出軸連接)之間焊縫太密集,熱影響區太集中,所以斷裂集中在焊縫的周邊。
(2)產品未作疲勞壽命試驗,難以提前發現薄弱隱患部位。
3.主要原因
按技術要求卷筒兩端的支撐部分的中心線算一茄與搿,一菇。的同心度不應超過3 mm,經檢測發現卷筒二支承端的同心度偏差達12 mm。
卷筒及卷筒支架兩端不同心量過大,造成了卷筒處在不同心支承下強力旋轉,時間一長造成卷筒二端焊接法蘭蓋板(最薄的為8 mm厚)的薄弱部分疲勞破壞,即疲勞剪切破壞,由局部疲勞剪裂而逐漸發展擴大釀成脫落事故。
四、事故結論
制造廠對產品質量沒有嚴格把關,漏檢、超差產品不報廢與合格品不隔離而混放,管理混亂造成事故。
五、事故預防措施
(1)逐臺檢驗卷筒及外殼(或稱為支架)的同心度,不合格產品不允許裝配出廠。
(2)設計制作卷筒支架組焊胎具,徹底消除同心度偏差較大的問題。
(3)適當加大卷筒端部側蓋板的厚度,增強抗疲勞剪切能力。
(4)加強產品壽命試驗,進行產品可靠性試驗考核,確保產品的安全可靠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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